稼轩分享|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务探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翼 Author 意锡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1
一、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争鸣
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给予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主约定缴付出资期限的自由,即获得了期限权益。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投资和创业,也降低了经营的成本,但同时出现了较多约定过长出资期限亦或者在原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以躲避债务的承担情形。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一)肯定说
第一,与公司法司法解释立意相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条规定未对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进行限制,应当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期并未实缴全部认缴出资的情形,未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股东出资期限应当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公司法赋予了股东通过章程约定出资期限的自由,在股东享受自由的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显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也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即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是提供正常条件下暂缓缴纳的选择空间。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此种承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股东认缴资本额全部实缴之前,公司在正常开展营业的同时应避免出现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境况。一旦公司丧失这种偿付能力,法律应向股东宣告:股东应向公司缴付未缴的出资,以保持公司的债务清洁。
第四,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及时地进行补充以承担责任。此时,如果仍完全固守认缴制下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可履行出资义务,则不仅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经营困境、能够渡过难关的公司彻底陷入生存危机,损害股东的长期收益,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不适当的效果:让恶意负债的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这一保护伞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其既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现实需求。
(二)否定说
认缴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严格限定于公司解散与破产两种情形,其他情况下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上述规定是现行立法中关于认缴制出资的股东加速到期的直接规定,即只有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两种法定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其他任何途径下加速股东的出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示信息,债权人在交易之前有充足的时间和思想准备去考虑是否与公司签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完全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另外,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警示债务人,同时倒逼股东主动解决公司债务,也能鞭策企业保持竞争力。
(三)折衷说
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出资未到期之股东按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但特殊情形除外。具体理论有两种:1、经营困难说。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任由其发展难以维持甚至面临破产时,应允许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补足责任。2、债权人区分说。公司债权人分为非自愿债权人和自愿债权人。前者指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之发生非己方意思表示,后者则反之。仅前者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足责任。
2
二、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与出资加速到期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与十九条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都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关。
(一)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对于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做规定,按照正常理解应包括应包括期限届满的情形和期限未满的情形,但目前实践中,仅通过第十七条主张追加股东法官通常持否定态度,相对于审判程序更加保守,主要原因在于执行程序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追加被执行人相当于对股东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官基于上述考虑会更加倾向于否定加速到期,对第十七条采取限制性理解。
(二)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对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存在对出资期限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但是此种情形与第十七条存在不同之处在于,在出资期限届满前通过转让股权的行为表明了拒绝履行该出资义务,因此,在实践中此种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官的审查力度更加宽松。
(三)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即九民纪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从思路来看,对于出资加速到期是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只在具备破产原因和故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可加速到期。而且,从执行实践而言,九民纪要一方面不属于司法解释,另外一方面基层法院并未对此精神进行快速贯彻,在落实上存在较大困难。
3
三、小结
综上,通过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相对比较困难,比较可行的方法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工商详档,重点挖掘被执行人有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因实践中一些股东并不知晓延长出资期限的法律后果,在某些案例中还是存在通过举证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达到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目标,法官对此种情形下的追加基本持肯定态度;同时,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涉诉的案件,尤其是已经终本的案件,梳理案件标的及执行情况,尽可能举证满足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即被执行人存在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此时可主张加速到期。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陕西离婚案件返还彩礼数据分析(四)
稼轩分享|行政执法过程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重点问题浅析
稼轩分享 | 立法面面观: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新变化